第一章 分值及评定
第一条:基础分数(音乐、舞蹈专业):
(一)大一至大三学年获取并保持本院师生艺术团团员身份,该环节45分;
(二)每学期个人所在的团队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该环节分值5分;
(三)每学期个人所在的团队出勤率不低于80%,该环节分值5分;
(四)根据我院情况,女生每学期完成并至少参加学院指派实践活动或课程3场;男生每学期应完成学院指派助理活动3场。该环节分值5分;
(五)如学生相应学期基础分数未达标,将不予评定其该学期的附加艺术实践分数;
(六)大一第一学期因学生处于培养学习阶段,可根据其实际培养情况,相应免除环节4中的1场学院实践活动指标。调整为往下一个学期,至少参加5场学院实践活动或指派助理活动,方可评定该环节分数;
第二条:基础分数(专插本学生):
(一)每学年至少参加学校及学院艺术类竞赛活动1场,并于每学期参加艺术实践部指派的实践类活动,该环节分值50分;
(二)女生每学期完成并至少参加学院指派实践活动或课程3场,男生每学期应完成学院指派助理活动3场。该环节分值10分;
(三)如学生相应学期基础分数未达标,将不予评定其该学期的附加艺术实践分数;
(四)入校第一学期因情况特殊,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相应免除环节2中的的3场学院实践活动指标。调整为入校第二学期,至少参加5场学院实践活动,方可评定该环节分数;
第三条:附加分数(艺术实践):
(一)实践范围:兼报二级团队/本专业类科研项目/专业类演出及比赛/专业类讲座;
(二)实践分值:多团体身份5分/院校级3分/市级5分/省级10分/国家级15分/世界级20分;
(三)评定须知:相同比赛及实践活动中,初复赛及多节目组均评定为1场活动;
(四)分数标准:每学期分数满值为100分,如实际分数超出标准,则不于累计叠加;
第四条:附加分数(实践工作):
(一)工作部门:艺术实践部/师生艺术团/团委学生会/在读班级;
(二)工作分值:协助者、礼仪组1分/工作者2分/舞美组、司仪3分;
(三)职务分值:艺术实践部-部长5分/组长4分/干部3分/干事2分;师生艺术团-团长4分/副团长3分/干部2分;团委学生会-常委团成员3分/干部2分;
(四)评定须知:如多部门同时存在职务工作,则计算单项最高职务分数;
第二章 补考及制度
第一条:补考标准:
(一)艺术实践“Ⅰ- Ⅴ”的补考学期,个人艺术实践记分不得低于85分;
(二)艺术实践“Ⅰ- Ⅴ”的补考学期,个人所在的乐/舞团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三)艺术实践“Ⅰ- Ⅴ”的补考学期,个人所在的乐/舞团出勤率不低于90%
(四)如需补考艺术实践“Ⅵ”,需在第四学年期间除学院正常教学任务外,继续服役于原乐/舞团。由相应乐/舞团指导教师对其进行专业考核及考勤,达标后方可评定及格;
(五)补考达标后评定补考艺术实践分数为60分;
第二条:扣分标准(实践活动):
(一)未经申报批准并备案,私自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参加演出,视情节严重给予扣除附加5-20分。若给予学校及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则扣除基础5-10分;
(二)参加学校及学院艺术实践活动期间,如存在排练及实践任务迟到早退现象,视情节严重,给予消除本场艺术实践活动的分数,或扣除该场艺术实践分值×2的分数。
(三)参加学校及学院艺术实践活动期间,打架斗殴或影响实践活动秩序者,给予消除本场艺术实践活动的分数,并报备学工办;
(四) 未经申报批准并备案的艺术实践活动,无特殊情况下,不予评判学生艺术实践分数。
第三条:扣分标准(实践工作):
(一)如按规定要求,未完成相应的实践工作任务,则消除本次工作分数;
(二)如按规定要求,对于实践活动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影响,视情节严重扣除相应工作分值×1/2/3的分数。
(三)参加学校及学院艺术实践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或影响实践活动秩序者,给予消除本场艺术实践工作的分数,并报备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扣分标准(艺术观摩):
(一)扣除2分制度:携带开盖饮品及食物/场内垃圾制造/故意扰乱秩序/场内打架斗殴,以上环节如有发现不听劝者,则执行本条方案;
(二)扣除4分制度:场内吸烟者/损害公物者,以上环节如有发现不听劝者,则执行本条方案,并对损害公物进行造价赔偿。
音乐与舞蹈学院艺术实践部
二零二五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