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艺术实践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我院艺术实践管理水平,促进艺术实践活动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的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包括:
(一)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在校内外举行的各类音乐、文艺表演和比赛活动;
(二)学院组织派遣的校内外教学活动、社会活动、演出服务,志愿活动、社区活动等与专业有关的活动;
(三)由学院或个人组织通过学院审批在校内外举行其中有本院教师或学生参加的演出;
(四)师生以个人通过学院审批参加的各类音乐及文艺竞赛活动;
(五)其他通过学院审批的艺术实践活动。
第二章 艺术实践活动的组织
第一条 经学院或师生实验艺术团同意,允许进行下列艺术实践活动:
(一)学院内:
1.各教学班按计划申报的演出;
2.未列入计划但经学院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的演出或与专业相关的活动。
3.学院的接待演出;
4.学校或有关部门、院系举办的音乐或文艺竞赛;
5.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要求举办的演出。
(二)学院外:
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学院的演出任务;
2.学院重要庆典活动演出;
3.对学院的办学有重要影响的邀请演出;
4.师生为扩大影响在院外举行的个人音乐会;
5.师生以个人或学院名义参加各类音乐及文艺竞赛。
第二条学院不允许进行下列艺术实践活动:
(一)未经批准,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参加演出;
(二)未经批准,指派或组织学生参加学院外的演出;
(三)未经批准或备案,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参加音乐及文艺竞赛活动。
对于未经学院批准的艺术实践活动,学生应拒绝参加。如遇组织者施加压力的情况,可以向艺术实践部或直接向学院报告。
第三条 组织艺术实践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非艺术团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度。
凡本院学生参加的非艺术团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应按下列要求到艺术实践部办公室填写《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艺术实践活动登记表》,以便备案:
(一)学校内进行且列入学院计划内的艺术实践活动,以及学校内进行的文艺竞赛,需提前1周申报,由艺术实践部批准后进行备案;
(二)学校内进行但未列入计划的艺术实践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的文艺竞赛,需提前2周向学院申报批准后,交艺术实践部进行备案;
(三)前两款所列以外的艺术实践活动,应提前2周申报,经学院领导及艺术实践部同意后由艺术实践部进行备案。
(四)学生以个人名义在假期参加音乐及文艺竞赛,应提前向艺术实践部报告,方可申请获奖后的有关奖励。
(五)学院有关部门的上级对口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演出的,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文件或通知原件按上述程序申请。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将不断完善和补充,补充的条款与本规定具相同的效力。
第二条本规定由音乐与舞蹈学院实践教研室负责解释。
音乐与舞蹈学院实践教研室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