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接收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制是指党组织决定近期拟发展入党的入党对象或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开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工作制度。
一、公示的原则
(一)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加强党内外监督。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和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做到既对组织、对群众负责,又对公示对象负责。
(三)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先向党内征求意见,然后再向党外群众公示。
二、公示的对象、内容、时间、范围
(一)公示的对象:党组织已研究决定近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拟接收发展入党的入党对象或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内容:拟发展对象的相片、寝室房间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参与学生活动情况、社会实践、学生干部经历、获奖情况、入党介绍人等相关的详细信息在学院“学生党建网”和公告栏上同时公示,力求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从而提高学院组织发展工作的透明度,继而增强学生党员的自律意识和进取精神。
(三)公示的时间:在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范围内公示,需要时也可在相关范围内公示。
三、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期满后,没有不良反映或虽有不良反映但经调查认为不影响发展对象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对象,经所在党委批准,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举报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对举报的问题已查实,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或召开支部大会决定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转正。
四、公示的要求
(一)对公示对象举报的人必须署名所在学院、真实姓名,举报和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经查实确属诬告的,要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承担公示工作的人员要严守组织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有泄密,将严肃处理。